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
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意外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意外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意外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意外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意外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意外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意外保险年度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人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意外保险年度支付最低费用。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计收,在每一意外保险年度开始时确定,对于投保前风险的保单持有人还需根据每月宣布的成交合同按月去付附加性保费。费率为单一的统计费率,对于特别市场,在1年期间可以变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