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介绍
我国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有: (1)产假。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前产后休假不应少于12周(84天)。我国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
(2)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企业不再发工资,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津贴的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非本单位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原基本工资,本单位发放。
(3)有不满l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4)医疗服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公费医疗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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