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存放于被意外保险人另行选择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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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存放于被意外保险人另行选择的地点。当货物卸船后,没有运往意外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而是存放于被意外保险人另行选择的地点。此时意外保险人承担责任须满足三个条件:
①须有特保条款的约定;②必须在存放后立即通知意外保险人;③须缴纳附加意外保险费。一般情况下,在被意外保险人同意后两个条件时,意外保险人通常同意与被意外保险人达成特保条款,即意外保险继续有效。反之,被意外保险人将货物存放于其另行选择的地点后,若没有立即通知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对发生的意外保险事故将不予理赔,即使被意外保险人能证明事故发生在意外保险责任期间,而且其迟延通知对意外保险人并来造成任何损害时,也是如此。如果被意外保险人在货物卸船后,将货物存放于自行选择的地点,也未与意外保险人约定特保条款,那么依照伦敦意外保险协会条款,该地点被视为“最后仓库”。因此,意外保险责任在货物运至该地点时即告终止。但被意外保险人若能证明其选择的存放地点属于正常运输过程,则意外保险责任于货物存放在该地点期间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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