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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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4个医疗生育保险文件的通知(北政发〔2014〕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33号)等4个同城化政策文件,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4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办〔2013〕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1998〕74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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