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医保不用缴费
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社保法”实施后,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人社部门昨日发出“通知”,今后失业人员参加医保无需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享受期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新规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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