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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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发布《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办法自明年1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在我省各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入学当年缴费参保的,按学年享 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期间连续缴费参保的,毕业后仍可享受已缴费参保自然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线累计结算。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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