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通知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有关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规定,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针对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我市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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