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报销须携带哪些资料呢?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工伤保险报销须携带相关资料

在市劳鉴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医保中心指定窗口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携带资料包括:

1、《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3、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4、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5、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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