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二、办理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办理部门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时间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外服务时间。

  五、办理凭证

  (1)《劳动手册》;

  (2)户口簿;

  (3)本人书面申请;

  (4)特殊工种还须持有《有关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失业人员证明》。

  六、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时的储蓄卡,在规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15日左右)到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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