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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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一般指合同的主体、内容的变更。而在各国的保险立法中,一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在一定期间内,投保人尚可依一定的手续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我国学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人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给付,一般要经保险人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

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给付,保险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 15 条规定: " 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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