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从现在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

按照该《指导意见》,明年起,山西省将逐年扩大新型农保试点范围,争取2012年试点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50%以上,2015年覆盖所有县(市、区),适龄参保人数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据介绍,山西省农村适龄(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保。其中,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按国家及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包括,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试点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延长缴费期5年,如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规定,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费的。

山西省在开展新型农保制度试点的同时,将妥善处理好与原农保制度的衔接。对于已经参加原农保、年满60周岁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对于已经参加原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新型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新标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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