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纵火怎样担责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情吧:

江某是一辆宝马车的车主,他和大多数有车的人一样,给自己的车辆买了好多种保险。其中车损险的金额为45.7万元。不幸的事情发生在去年,轿车所在的小区因疑似“防火嫌疑”,轿车被烧毁,江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了,价格认证中心也认定损失为27万元。

这种情况下,江某选择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所以江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火灾仅指自然灾害,即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当中不包括人为纵火。退一步而言,即使是火灾也属于免责范围,因为起火原因是放火嫌疑,系原因不明,属保险免赔范围。此外,如因纵火引起的,又属刑事犯罪,应当适用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再者,如果排除纵火原因,假定为自燃,也属于免赔范围。

保险公司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并不认可。他认为,火灾构成要件中“时间和空间失去控制”应当指车主本身能否控制,而不是指纵火人能否控制。只要起火原因是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车主又无法预料和控制车辆是否会被人纵火、何时被纵火,就属于火灾风险,应按车损险火灾条款理赔。

代理律师还指出,被告要求适用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待火灾破案后再申请理赔,这一辩解同样缺乏法律依据。火灾案的侦查与保险理赔分别属于刑事侵权和合同纠纷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车主有权选择侵权或合同关系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刑事案子是否侦破不影响理赔。如果事后破案,确定了纵火者,先行理赔的保险公司则有权进行代位追偿。

审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金17.5万元,江某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相关人士称,该公司之所以同意支付保险金,是因为原告事后补充了警方开具“人为纵火”的证明,公司也认可了“人为纵火”损失属车损险理赔范围。

律师说道:当发生人为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后,车主投保了车损险的话,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这不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内,本文所说的案例就是一起成功的示范,符合社会利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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