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失职责任应该由谁负担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李红,女,43岁。1987年8月投保简易人身保险10年期10份,保险金额为1370元。

1988年10月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审查发现:从1988年6月起到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欠交保费达四个多月。受益人称欠交保费不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而是由于保险人的代理人生病住院无人收费所致。保险公司经调查情况属实。

分歧意见

1.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并超过交费有效期限,该合同应属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脱交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方,而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代办员没有履行收费职责造成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太阳每天都是新的,帐户每日都在增值!)

案情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一般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判断依据的。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双方过错,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本案合同失效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的,所以,责任由保险代理人承担,投保方不负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但鉴于保险代理人的确生病住院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笔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要适当追究代理人的部分经济责任,以切实保证代理人职责的实现。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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