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纠纷是由免责条款未详细导致的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一年6月,胡先生在保险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份保险,一份为终身保险合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同年10月份,胡某又在该保险公司另外一处分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两全分红型保险。

三年后,保险终于派上了用途,胡某不幸遇到了一起交通了事故,他在路上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身亡,并且胡某为无照驾驶。事后,当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第二年6月份,胡某的妻子冯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以胡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为由,拒绝向其亲属理赔。于是冯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虽然保险合同有免责条款,但是被告亦承认在投保时业务员未尽到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对胡某不产生效力。胡某无证驾驶违犯了我国的法律,但这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所以作为继承人,冯某有权得到该笔保险金,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冯某保险金90060元,红利2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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