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快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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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只要职工依法认定工伤、鉴定级别后,理应享受法定待遇。

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

1、医疗及康复费用:一般实报实销。但工伤康复报销需要先申请工伤康复得到批准以后再去康复。

2、住院伙食补助费:购买了社保,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支持。未购买则由用人单位支付50元/天。

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单位支付

4、单位支付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食宿费用,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5、单位支付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鉴定结论中要有体现)。

6、停工留薪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支付。

7、生活护理费依鉴定结论为准:(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1-6级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备注: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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