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条例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每一个保险险种都有其责任范围和条款条例,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就要对其认真阅读,了解清楚险种类别、责任范围等各种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车险的一种,同时也是属于车险的主要保险,而很多险种只能作为附加险依附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条例: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以及不属于该保险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根据不同座位,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司机座位除外)确定。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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