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还是对方的保单受益人吗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财产也会成为离婚时分割的重要部分。那么保险产品在离婚分割时,若是婚内财产购买产品,就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婚前财产或认定的个人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在夫妻离婚后,保单的受益人该怎么分割呢?

王先生和其太太在10年的时候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女。王太太便安心在家开始做起了全职太太。12年时,太太为王先生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并指定二人的女儿为保单受益人。15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但在保险产品的分割上,产生了严重分歧。王先生的太太认为,该重疾险产品的保险费用是婚后共同支付的,理应退保并分割保费,但王先生则不认同。后两人经过法院调解,王先生向其太太支付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弥补,将保单投保人改为自己,保单继续有效。

接下来再来看看第二个案例。方先生和陈女士在00年结婚,婚后陈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两全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母亲。二人在15年离婚,离婚后陈女士不愿继续交纳保费,申请了退保,得到退保金额和红利共10万元。方先生得知后,要求陈女士将其得到的退保金额和红利与其分割,他认为这个保费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应当有份。在法院判定下,由于陈女士在退保前并无发生理赔,且在夫妻关系存续间投保,因此退保金额和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得50%。

那么为什么案例一中的王先生需要支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才能拿回保单?而案例二中的陈女士需要分出保单价值的一半呢?要知道夫妻离婚,保险财产也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夫妻相互投保,若退保则要将保单现金价值对半分割;若维持投保,可进行投保人变更,但在婚姻存续间的保单现金价值需平分。

2、投保人和被保人为夫妻一方时,退保需将保单现金价值对半分割;维持保单,投、被保人需补偿另一方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因此,大家一定要区分好这两种情况,不要损失自己该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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