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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之近因原则的适用

来源: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 发布时间:2020-11-10 栏目:【投保案例】

保险购买的过程中会有许多的原则需要涉及到,比如近因原则就是我们经常所听说的,它是指保险当事人在处理保险事故、法院审理保险赔偿案件、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保险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投保的风险事故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决定性和有效原因。

我们一起来看看保险案例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该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荣法驾驶奔驰轿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当日,该市公安局交通巡警大队对该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该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该地区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事故前日该地区的降雨造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该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该公司认为是事故前日该地区的暴雨导致了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受损,即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于事故当日在事故路段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

该公司因维修受损车辆而产生维修费用130万元,因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上述费用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人保锡山支公司立即支付保险金。

此件案情,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看待的,法院认为:事发当天该地区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积水系事故发生前一天该地区降雨所致,公司与人保西山分公司无异议。因此,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在隧道水中的浸水和发动机进水口的损坏并不是暴雨时隧道内积水造成的,而是由于耿某公司声称暴雨是导致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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