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少儿及大学生医保纳入住院医保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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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

(一)深圳市经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深圳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深圳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在市外定居或就读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本深圳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深圳市户籍,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少年儿童,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缴费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

即月缴费标准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其中0.6%为基本医疗保险费、0.2%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由少儿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我市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每人每年200元。医疗保险费补贴由深圳市财政统一拨付。

医疗保险费补贴按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贴发放办法进行发放。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9月份统一办理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征收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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