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共同海损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数字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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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共同海损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数字规则:11  规则11 船员的工资和维持费用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
  第一,船舶遇海难进入避难港或避难地,或者返回装货港或装货地而延长了原来的航程,由此产生合理的船员工资、维持费用、额外的燃料和物料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
  第二,由于船舶遭遇意外事故,使其不得不进入修理港或停留在某一港口进坞修理,因船舶修理而延长船期所发生合理的船员工资、维持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但是,倘若船舶没有遭遇意外事故而进入港口修理,延长船期所发生的船员工资、维持费用和燃料费用不得作为共同海损费用。
  船员的工资包括所有应支付给船员的费用,它可以是依照法律规定船东应支付的工资费用,也可以是依照船员雇佣合同条款的规定应支付的工资。
  第三,船长在避难港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而支付的费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被当作共同海损费用:
  (1)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措施是与为了共同安全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同时发生的。
  (2)脚白发生意外事故或特殊情况,需要驶往避难港避难时,避难港港口当局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费用列为共同海损”作为批准该船驶入避难港以及其后装载原货驶离避难港的一个条件。
  (3)在上述条件下,“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费用列为共同海损”也作为船舶在避难港停留的一个条件。但如果已经发生了排放或溢漏污染物质的事故,而不是仅仅有此威胁,有关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则不应再列为共同海损。
(4)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措施是卸载、储存或重装货物的一项必要安排,但以上措施可以当作共同海损行为的前提。上述关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费用的规定,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针对最近数十年来船舶在港口发生漏油、造成环境损害的事故迭有发生的情况而规定的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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