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代位原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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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入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
  代位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规定代位原则的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代位求偿权
  1.含义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净第44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有三: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第二,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第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在此三个前提条件成立时保险人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人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具体内容为:第一,在保险人赔偿之前如果被保险入放弃了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那么,它也就同时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在保险人赔偿之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保险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如果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影响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人可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联保险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入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力第47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代位求偿的例外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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