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之对职业病致残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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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之对职业病致残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
  (1)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职业病内科门。
  (2)条目划分
  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
  (3)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4)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低晋升一级。
  (5)重新鉴定
  如在国家社会意外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意外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6)工伤、职业病的证明
  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
  (7)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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