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怎样才能批准开业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中国人民银行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是开业一年以上,且业绩良好、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实行保费指标审批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更名实行两级审批。凡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支公司改称为分公司、保险公司代表处、试办性保险机构的设立和更名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凡保险公司支公司、办事处及其更名为支公司、营业部及其更名为支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批,并向总行备案。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提存保证金是世界各国监管部门管理保险业的通常做法,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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