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 受害者赔偿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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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新的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涉及城镇居民的提高1305元、涉及农村居民的提高290元。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也都有所提高。
昨日,记者从广西交警总队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广西开始实施新的,新的计算标准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度有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字,新的比2009年5月1日实施的计算标准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例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为15451元,提高1305元,农村居民为3980元,提高2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10352元,提高725元,农村居为3231元,提高246元;丧葬费为14151元,提高13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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