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罚字〔2013〕9号(被处罚人:黑龙江省七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庞景海)
当事人:黑龙江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代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86号 负责人:庞景海 当事人:庞景海 七星代理公司执行董事 身份证号:21110319690421XXXX 2012年1月22日至2月25日,黑龙江对七星代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出借代理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聘任不具有保险从业资格的人员。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七星代理公司2012年佣金发放凭证复制件、七星代理公司登报声明、刘海旭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复制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称:(一)庞景海因身体健康原因,在住院治疗期间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口头授权刘海旭代为签字。(二)2013年1月黑龙江保监局了解情况时,七星代理公司就已经停止寿险代理业务,进行整顿、学习,解除与各保险公司原签订的合同,并由庞景海代表七星代理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确认。(三)因停业整顿会在业务人员及客户心里留有污点,不利于公司发展及在客户心中的信任度。恳请减轻处理,不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黑龙江保监局认为:(一)庞景海及相关证人调查笔录中均承认出借许可证的事实,双方约定年租金30万元,一直未支付;相关证人调查笔录承认将财务章、名章、合同章交给刘海旭,发现问题后登报对公章、合同章声明作废。调查过程中,庞景海从未提及仅授权刘海旭代为签字,且该理由与事实不符。(二)七星代理公司将代理保险业务许可证出借给刘海旭使用,后者以该许可证为掩护进行违法经营,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对保险市场秩序影响较大。七星代理公司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黑龙江保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七星代理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称:由于不知道保险从业人员要申请执业证书,以为业务人员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即可。忽视了录入执业管理系统,为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保监局可以查询该公司从2007年成立至今佣金支付人员都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黑龙江保监局认为:检查中调取七星代理公司2012年12月份佣金发放表,发现共有149人领取佣金,检查人员随机抽取30人,经登录营销员查询系统,发现10人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率为66.7%,足以证明其聘任不具有保险从业资格人员的事实。其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黑龙江保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七星代理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庞景海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庞景海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庞景海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庞景海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七星代理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罚款1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庞景海给予警告、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