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信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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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根据以上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重新核定。信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市2012年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57元,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7671元,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超过或低于上述标准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13年元月起由单位、个人各8%调整为单位、个人各10%,请市直各单位严格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各缴存单位应在7月底前按照新的工资标准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同时还需提供本单位6月份人员工资发放名册一份,经我中心各管理部核定后再行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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