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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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40元调整到58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66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90元调整到5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40元调整到560元。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给予医疗补助金3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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