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近日,舟山市出台政策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政策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是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840元以内,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0%;超过840元并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负担部分支付比例均比原来提高5个百分点。
二是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出,自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部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三是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将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艾滋病机会感染等新病种纳入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已达18项。
四是提高参保职工生育补助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难产剖宫产每人次补助1800元,其他住院分娩每人次补助1200元,分别比原来提高600元和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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