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程总造价1%来左右缴工伤保险费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针对建筑项目有工期限制、人员流动性强、工资收入不稳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问题,《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项目竣工前夕发生事故,至正式竣工时还没完成工伤认定、鉴定怎么办?
《意见》规定,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该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规定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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