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如何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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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项目不止—项时,应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按财产种类或名称分项写明并分项确定保险金额。
  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法,保险财产分项也有所不同。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填写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明细表。
  (1)按帐面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可按会计科目分项:
  固定资产(原值或净直)
  定额流动资产
  专项物资及未完工程
  低值易耗品
  帐外财产或已摊销低值易耗品(注明名称,数量、价值)其他财产(注明名称、数量、价值)
  倘若只选择投保某一项会士:科目(或明细科目)的财产时,则应按会训·科臼(或明细科目)分项。
  (2)估价投保的财产,应按以下类别作为保险财产项目:
  房屋建筑物及装修设备
  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工作机器及设备
  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
  原材料、燃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包装物、物料用品)管理用具
  低值易耗品
  帐外财产及其他财产(注明名称、数量、价值)。
  在上述财产分项中,只投保一部分财产,应具体写明投保财产名称、座落或存放地点以及保险金额,以便明确已保和未保财产。如,有十栋房屋,只投保四栋,应注明这四栋房屋的名称、地点和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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