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转发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自2015年度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20元,具体为:普通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80元提高到10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各类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元提高到60元,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预交,实施意见下发前已按老标准收缴了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征收2016年费用时应按新标准补收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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