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人的家庭成员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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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张越到外地出差,嘱托22岁儿子看家。某日,儿子张潘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张越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张越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在赔付后遂向其子追偿,张潘不知道自己该不该给赔给保险公司,为此咨询了律师。【律师解答】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张潘追偿。《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本案中张潘属于张越的家庭成员,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仅存在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张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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