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单的性质和种类
批单是为了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保险合同内容。如被保险人需要更改险别、户名、地址、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均须经保险人同意后出立批单。批单可以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单证。保险单经过批改,应以批单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1.批改的性质
保险单批改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保险合同的变更,尤其是对保险单重要内容的批改,所以,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严格的管理。有些保险公司仅仅注意对保险单的核保工作,而忽视了对批改工作的管理,导致在批改环节出现了漏洞,造成管理质量问题。更有甚者,有的人利用批改这一管理的真空区域,进行非法活动。
2.批改的种类
根据要求批改的内容,对批改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性批改和重要批改。一般性批改主要是指要求批改的内容不涉及保险合同的主要项目,这种批改对原保险合同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对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地址等资料的修改。重要批改是指对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的修改,这种修改可能对原来的保险合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使用性质等内容作出修改。
3.批改的内容以及措辞
保险单的批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批改采用统一和标准措辞的批单。批单的内容通常应包括:批改申请人、批改的要求、批改前的内容、批改后的内容、是否增加保险费、增加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增加的保险费,并明确除本批改外原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例如,变更使用性质的批单措辞如下: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中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由原来的“自用”自2000年2月1日起变更为“营业用”。为此,应加收保险费人民币123元。
除本批改外保险单的其他条件不变,特此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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