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各国医疗保险制度,其共同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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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强制加入为主。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政府,一般都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强制性原则,特别是对被雇用者,更是强制其参加。如荷兰、日本、加拿大等国家,虽都设有多种医疗保险制度,但一般也都要求强制加入,只有对特定对象(自营业者、被抚养的家属及未成年的孩子)才实行任意加入。
2.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劳资共同负担的保险费。在实行医疗保险的国家中,国库补助虽都占有一定比重,但主要的资金来源仍是保险费,有的国家中,保险费占资金来源的比例还相当高。如德国,来自劳资双方的保险费收入要占到全部保费收入的96%,法国和瑞典的医疗费收入也都占到全部保费收入的80%左右,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险支出,几乎都是来自根据所得一定比例而征收的保险税。
3.患者本人少量负担。根据有关受益者部分负担的原理,各国医疗保险制度一般都有患者本人有少量负担的规定,即在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每次就诊患者还必须负担少量医疗费用。尽管有的国家规定十分复杂,部分负担也不尽相同,但患者本人少量负担是一大原则。如日本“健康保险”中规定本人负担10%,“国民健康保健”中规定本人负担30%;又如,德国对药物实行本人少量负担,每剂药3马克~10马克;美国也规定患者在门诊时,需负担药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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