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存款保险监管的两种极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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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人多期概念的情形下,假定存款保险公司在每一期的结束审计银行,计算银行的资本市值(净值)。在审计期间,若被审银行资本净负值,银行将被关闭。股东将丧失所有对银行的债权,于是存保公司拥有的债务等于失利银行的资本净负值。然而,如果审计后,银行资本净值为正,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将会发生。
第一,如果银行的资本比率高于所要求的最低比率的话,那么银行资本一存款比率将高于最优水平,这将促使其或者支付更多红利,或者实施股票重购计划来降低其资本比率。(1第二,如果银行的资本比率低于所要求的最低比率的话,假定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实施监管,强行要求其弥补这一缺额。那么存款保险公司监管措施即为银行所能提供用于补缺的资本数量的函数。以下是衡量监管的两种极端情形:
1.全面监管。在此情形下,银行被要求立即增加其资本比率,以补足其所要求的比率与当时比率间的差额。
2.监管缺位。在此情形下,存款保险公司无权迫使银行增加资本比率。
显然,相比于单期、多期情形下,存款保险公司的境况要好得多。即存款保险公司迫使银行增加资本比率的监管效力越强,在下一期的开始存保公司的负债将越小。从而,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征收一较低的、公正的、合理的保费。无可厚非,如果不考虑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程度,就不可能计算出公正合理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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