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单位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近日,县人社、卫计、财政、市场监管和物价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长兴县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分别对定点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对定点单位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将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还要视情节轻重,处暂停医保服务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对参保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好法定职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办法设置了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奖励标准为经查实举报内容涉及违规支出追回金额的百分之十,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奖励金额不足二百元的按照二百元奖励;举报内容不涉及金额或者无法确定金额,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二百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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