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将省规定的几项补贴、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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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将省规定的几项补贴、补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鲁劳社[2004]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补助,2004年7月1日前,按我市的规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不再补发;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仍由退休人员的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二、2004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上述补贴、补助,按我市的规定,凡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应从2004年7月起补发至本人死亡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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