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将无“门槛”
今后,已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业,再就业地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受其养老保险关系。
昨日上午,在辽宁省巩固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蒋斌表示,今后,我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不再设定门槛条件,实现真正无障碍转移。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张喜专解释,只要参保人员在异地已经实现就业,不论是实现在参保单位就业,还是办理营业执照实现自主就业,只需到再就业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收手续,再到原地的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张喜专解释,我省养老保险关系实现省内转移的条件已经具备。“我省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是由全省统一管理运营的;我省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也已实现全省统一”。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农民工,也可以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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