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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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已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已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今日(1月1日)起,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已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已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籍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及利息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缴费补贴合并,作为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
已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相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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