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起,对上海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1月19日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自2014年自1月1日起,对上海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上述人员同时具有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增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二)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7〕8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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