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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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闽人发[2000]38号、39号、40号、2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调整为:(一)职务(或等级)工资;(二)级别工资(或津贴);(三)基础工资;(四)工龄(或教护龄)津贴;(五)岗位津贴,(六)职务津贴;(七)地区补贴;(八)考勤奖;(九)其他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补贴项目。
缴费工资项目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有角分尾数的,一律就高整入元。
二、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地区补贴;(五)地区生活津贴。
三、未列入上述养老金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离休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费、归侨补贴费等,仍由单位按原经费来源渠道发放。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省“两费”管理中心委托保险机构或单位主管部门发放。
四、养老保险缴费工资项目及养老金支付项目的调整执行时间以闽人发[2000]38号、39号、40号、246号文件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工作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的,死亡丧葬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其个人缴费累计本金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丧葬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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