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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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知。
附件: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27日财社字[1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劳动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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