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0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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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对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OOO年度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照一九九九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8元计算。
二、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自二OOO年五月份起相应进行调整:1、伤残抚恤金在一九九九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8%.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41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35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51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33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5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为419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838元。
三、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上述统筹项目内的费用,按本通知调整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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