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财务会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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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我市将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者保险,现就有关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算会计核算方法的单位1、按规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时付:事业支出(离休退休人员经费-养老保险基金)
付:事业支出(工资-养老保险基金)
收:暂存款-养老保险基金2、提取的基金交社会保险公司时付:暂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付:银行存款3、社会保险公司拨入养老金时收:暂存款一养老金收:银行存款4、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付:暂存款一养老金付:银行存款二、采用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单位1、按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时借:管理费用一养老保险基金借:工资一养老保险基金贷: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2、提取的基金交社会保险公司时借: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贷:银行存款3、社会保险公司拨入养老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4、单位发放养老金时借: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贷:现金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再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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