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顶层制度设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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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务工人员(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脱离土地进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第二、三产业用人单位务工的农村居民。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在家乡享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有一定土地收益,是典型的农民身份;在单位必须服从单位的管理、指挥和安排,完成劳动定额定量工作任务,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即典型的职工身份。由于劳动力资源趋利性的价值规律作用,与市场调节资源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两者共同使然,催生了我国由约2.69亿农民工产业大军,为我国加快现代化进程注入了强大动能。农民工们把自己一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岁月奉献给了用人单位,他们不但应该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还应该得到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怀。农民工具有城镇企业职工与农村居民两种身份,如何完善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顶层制度设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现实课题。
一、现行顶层制度设计
国家对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作了
双面
制度设计:一是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参加自1996年开始建立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职保);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试点的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待遇领取条件、基金管理等方面。基本原则是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任务目标是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这项政策是第一个面向农民的国家养老金计划,在广大农村已普遍建立并迅速推广。从2011年起,作为一项补充制度,面向数千万城镇无业居民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也得以建立。目前,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居民达到近5亿人。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两种制度的对比与评价
从国家现行政策制度看,农村居民务工人员既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也可以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一制度的优点在于缴费低,参保缴费人员还可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和集体补贴;其缺点在于因为缴费低,导致待遇起点太低。后一制度的优点在于待遇高;其缺点在于因为缴费高,导致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相对太重。
二、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顶层制度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各地经济的发展,每年有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成为
中国特色就业
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从宏观上看,农民工这种进可攻
外出务工挣钱养家,退可守
回家种田自给自足的灵活就业模式,既保证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产业化、信息化的劳动力资源需求,又不致因世界性经济危机造成农民工失业所带来的温饱风险。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决不能仅仅满足于此,我们还要做足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这篇文章,让这种就业模式更显优越。如果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不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巨大冲击和重大隐患,因此,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为此,各地均出台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如以广东和深圳等地为代表的
融入型以北京等地为代表的
仿城型以上海和成都等地为代表的
综合保险型
还有,全国大部分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形成了
大账户、小统筹
的养老模式;有些省份将失地农民和省级工业园区农民工也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总的来看,各地政策
五花八门

政出多门

眼花缭乱
、标准不一。因此,国家有必要为2.69亿农民工群体制定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议出台《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法律规范,从法律层面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建议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参保模式有二,供农民工自行选择其一(一经选择,终身不变):
(一)最高层次的
新农保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原籍地参加
新农保享受新农保
的一切待遇。农民工每年在原籍地
新农保
经办机构缴纳2400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凭发票到用人单位报账,或由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打入其社会保障卡帐户内,作为
新农保
缴费集体补助;农民工每在用人单位工作增加1年,缴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
(二)最低层次的
城居保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
城居保享受
城居保
的一切待遇。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14%,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4%;12%计入个人账户,2%纳入参保地社会统筹。农民工每在用人单位工作增加1年,缴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农民工变换工作或回原籍地,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身转移。
(三)若农民工既参加了原籍地
新农保
(缴费自负),又参加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城居保则两个个人账户合并使用,按原籍地
新农保
待遇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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