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期待亦纠结
2014年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企业年金缴费 受托管理资产 投资管理资产 太平养老 895306.73 3647993.19 4200485.38 养老 1770081.75 8928004.39 10810484.15 养老 2554546.02 13198213.46 8855593.91 长江养老 525775.96 4375070.43 4712335.87 养老 321888.43 1450140.81 —— 合计 6067598.89 31599422.28 28578899.31 虽然产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建设等都曾经历过或者目前还在经历漫长的酝酿和等待期,但像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这样“万事俱备、连东风也有了”,而仍然千呼万唤也不见出来的制度却也真不多见。一个孕育十载,利国、利民、利保险行业,发达国家早已构建完成并日臻完善的制度,其出台何以如此艰难? 2008年6月,经过几年的研究论证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首先在天津的滨海金融创新园区寻求突破,中国保监会甚至还发布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鼓励保险公司为企业个人和团体提供补充养老保障服务。但是,这项试点最终却因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反对而功败垂成。 事后总结经验教训,当时试点方案的步子可能迈得太大了些。细则中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中,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个人缴费支出在个人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这两个税前列支比例超出了财税部门的底线,且因初始阶段试点的对象仅限于单位职工而有劫贫济富之嫌,被叫停也不足为怪。 天津之后,海南省也曾研究制定过一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但真正急于打开缺口的还是人口老化最严重、金融保险活动创新最为活跃的上海市。从2011年开始,上海市紧锣密鼓、大张旗鼓地搞了四年,楼梯咚咚作响,但一直没见人下来。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国保险业将之视为“新国十条”给出的一个最大利好政策,中国保监会也表示将争取创造条件提前启动试点,于2015年适时开展试点工作。3月4日,李克强总理所做的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推出巨灾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东风劲吹,加之保险业的努力和各界的呼唤,2015年破土可期。但需要注意的是,一项政策出台如此艰难,必有其复杂性。那么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的纠结之处主要在哪里呢? 首先,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必然牵涉到财政税收部门,因此保险监管部门需要跨保险业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合作并取得财税部门的大力支持,这一点目前可以说做得非常好,财税部门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共识和支持都是充分的。但光有共识和支持并不能马上解决问题,因为还有财税上的一些技术问题需要处理。比如,按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保险赔款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而分红险和万能险的红利所得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保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未来真正能够保值增值并起到养老保障作用,其最佳的计税模式应是国际上常用的EET型,也就是所有的现金流只有在领取阶段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缴费和投资收益阶段无需交税,这个问题需要解决。 更棘手的是,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个属于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的“金税工程”,但这个信息系统并没有全体公民个人收入的完备而详细的信息,且未能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社保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因此,个人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群体以及幅度就难以确定,公平性和科学性因此也难以保证。虽然可以采用“根据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定个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资格和额度”,但显然能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都是社会上的较高收入者,而这一群体显然不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要优惠的主要人群。又加之我国采用的是分类税制而非统一税制,因此税收优惠不能抵达目标人群、劫贫济富的情况可能就会发生,从而可能会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政策目标相背离。 其次,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制度遇到的问题也是今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面对的问题。因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范围仅限于当前在职的企业员工,而且收入不错能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员工,尤以国有企业和垄断型企业的员工为主体,而无法惠及因收入低而无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