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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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标的因无外人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类用品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 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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