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辖区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为提高我市医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促使同一城区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郴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郴政发〔2000〕3号)和《郴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北湖区、苏仙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