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为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保障全市所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平等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和《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有关规定,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为增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保障全市所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平等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和《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有关规定,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