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07〕6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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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07〕6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